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乳液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大分子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乳液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大分子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。

2 要求

乳液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大分子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 乳液大分子的技术指标

 

项目
 指标
 
外观
 能自由流动的粘稠状白色或淡黄色液体
 
有效含量
 ≥30
 
水解度%
 ≤35
 
分子量
 ≥1600万
 

3 试验方法

3.1 仪器与器皿

a)  电子天平: 分度值0.01g 0.0001g;

b)  非稀释型粘度计:4~0.55 或 4~0.57 型,应使浓度为 1mol/L的氯化

钠水溶液在30℃下的流经时间在100s~130s的范围内;

c)  玻璃砂芯坩锅:G4型;

d)  恒温水浴:控温灵敏度±0.1℃;

e)  玻璃砂芯漏斗:G2型;

f)  其它实验室常用仪器与器皿。

3.2 试剂与材料

a)  0.1mol/L盐酸标准溶液:按照 GB/T 601-2002规定配制并标定;

b)  氯化钠:分析纯;

c)  甲基橙—靛蓝二磺酸钠指示剂:一份 0.1%甲基橙水溶液与一份0.25%靛蓝

二磺酸钠水溶液混合;

d)  酚酞指示剂;

e)  乙醚:分析纯;

f)  丙酮:分析纯。

3.3 试验方法

K) 丙酮:分析纯。

L) 乙醚:分析纯;

4.3试验程序

4.3.1 固相含量的测定

称取 10g试样(称准至0.0001g),置于 250mL烧杯中,加入 10mL乙醚,混匀后倒入 200mL丙酮,用于 105℃±2℃下干燥至恒重的 G 4型玻璃砂芯坩锅及真空泵抽滤,最后用少量丙酮洗净烧杯,倒入坩埚中抽滤,于 105℃±2℃下干燥至恒重,于干燥器中冷却 30min后称量(称准至0.0001g)。按公式(1)计算有效含量。

X1= (m1 − m0)/m×100%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
式中: X1—试样的有效含量,用百分数表示(%);

 m0—玻璃砂芯坩锅质量,单位为克(g);

 m1—玻璃砂芯坩锅和不溶物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;

 m—试样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。

3.3.3.1 水解度的滴定

称取 0.04g试样(以干基计,称准至0.0001g)于 250mL干净的锥形瓶

中,加入约 5mL水,在磁力搅拌器上搅拌均匀后逐渐添加水,共加水约100mL,搅拌至试样完全溶解。加入 1滴酚酞指示剂,若显红色,用盐酸标准液滴至红色刚消失(不计盐酸用量)若不显红色,说明无残留碱。可直接加入甲基橙—靛蓝二磺酸钠指示剂 2滴,溶液呈黄绿色,用盐酸标准溶液滴定至黄绿色变为灰色即为滴定终点。记下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毫升数(V)。按公式(2)计算水解度。

HD= (C ×V ×82.7)/(1000 × m × X 1/100 − 23 ×C ×V) ×100%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
式中: HD—水解度,用百分数表示(%); C —盐酸标准溶液的浓度,单位为摩尔每毫升(mol/mL); V —滴定样品所消耗盐酸的毫升数,单位为毫升(mL);

82.7—共聚物链节的平均毫摩尔质量,单位为毫克每毫摩尔(mg/mmol);

m —称取试样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;

X1 —试样中的有效含量; 23 —钠离子的摩尔质量。

3.3.4 分子量的测定

3.3.4.1试样溶液的配制

用减量法准确称取试样0.3g(准确至 0.0001g) 于 100mL小烧杯中,加少量水再加OP-7(0.15mL),在磁力搅拌器上搅拌均匀后逐渐添加水,共加水约50mL,搅拌至试样完全溶解(约40分钟),加 14.62g NaCl(称准至 0.01g),继续搅拌至 NaCl完全溶解,转移至 250mL容量瓶中,洗烧杯至试样全部转移,用水稀释至刻度,摇匀用干燥洁净的 G2 玻璃砂芯漏斗过滤于干燥洁净的玻璃器皿中备用。

3.3.4.2测试

按 GB/T 12005.1-89中 8.1方法测定(其中 8.1.3移液管移取试样量增为15ml)。并按公式(3)(4)(5)计算:

ηr = t/ t0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3)

η= /c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4)

Μv=η Λ1.515*15.63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5)

式中: ηr—相对粘度; η—特性粘数; Μv—平均分子量;

C=0.3*0.12

4 检验规则

4.1 出厂检验

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,检验项目为表 1中列出的全部技术指标。

4.2 取样规则

按总桶数5%比例抽取样品,抽样时用取样器在桶的上、中、下各部吸取试样。

该产品取样后,充分混匀,等量分装入3个清洁、干燥、带胶塞的试剂瓶中,每份不少于400g。贴上标签,并注明生产厂名称、产品名称、批号、取样日期和取样人,一份试验用,一份留备复检,另一份保留三个月以备仲裁。

4.3 判定规则

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,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。出厂检验有一项或一

项以上不符合相应指标要求时,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,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,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
4.4 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检测项目相同。

5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

5.1 标志

    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、代号、商标、净含量、生产厂名及地址、批号、标

准编号。

5.2 包装

    产品采用塑料桶包装,净含量100kg、200kg或根据顾客要求包装。

5.3运输及贮存

5.3.1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、通风的地方。

5.3.2 该产品干燥条件下保存期为6个月。

 

   

 

文章编辑:新乡市聚创化工有限公司

文章地址:http://www.55pam.com/qnews/40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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